月收不到 20 萬就一定不用開發票、也不用繳營業稅嗎?
不是。20 萬元是使用統一發票的銷售額標準。營業稅起徵點較低:114 年 1 月 1 日起,銷售貨物的業別是每月 10 萬元,銷售勞務的業別是每月 5 萬元。人可能免用發票,但銷售額已經超過起徵點,仍要就查定稅額繳納。
這篇開業實務還是待審。下面的條文連結可以往下查,但在標成已審之前,不要把它當成法律、稅務、勞保或健保建議。
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,才進入免用統一發票、按 1% 查定的討論。營業稅起徵點從 114 年 1 月 1 日起,貨物每月 10 萬、勞務每月 5 萬。
未達每月 20 萬元,才談得上免用統一發票。勞務的營業稅起徵點是每月 5 萬元,貨物是每月 10 萬元,未達起徵點免繳營業稅。
把兩條常被混在一起的線拆開:一條決定要不要用統一發票,一條決定小規模營業人要不要繳營業稅。
財政部「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」寫: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 20 萬元,依據營業稅法第 13 條及施行細則。
財政部另一則說明寫: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 20 萬元,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,免用統一發票,按稅率 1% 查定課徵營業稅;已達 20 萬元者,應開立統一發票,按稅率 5% 課徵營業稅。同一則也說明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的特別沿革,並寫自 118 年 1 月 1 日起,這類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。那是飲食店的過渡,不是一般接案勞務的規則。
營業稅起徵點是另一張令。財政部 113 年 12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11304677940 號令,自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:買賣業、製造業等銷售貨物的業別,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 10 萬元;裝潢業、廣告業、勞務承攬業、技術與設計業等銷售勞務的業別,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 5 萬元。未達起徵點者免繳營業稅。兼營兩類時,令裡有百分比合計的公式。稅務入口網新聞寫,這次調整首次適用 114 年第 1 季,繳納期間為 114 年 5 月 1 日至 10 日的查定案件。
接案、設計、技術這類被列在勞務業別的人,每月銷售額 5 萬元以上就可能要繳查定營業稅,但要到平均每月 20 萬元才跨過使用統一發票的標準。中間這一段是:免用統一發票,但不是免營業稅。
賣貨物的業別,起徵點是每月 10 萬元,發票標準仍是平均每月 20 萬元。
兩種都做的人,不要把 5 萬和 10 萬各看各的就結束。起徵點令第 4 點有兼營的計算式。
20 萬元看的是平均每月銷售額,不是你挑一個淡月。免用統一發票還有「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」等條件,不是只拿一個數字去對。
這篇不討論如何拆帳、如何讓銷售額看起來較低。查定稅額由稽徵機關核定,不是自己宣告。
飲食店自 118 年 1 月 1 日的改變,不要套到一般一人公司的勞務。
你是營業稅條文對照助手。只根據我貼上的財政部句子判斷,不要教我如何把銷售額做低。 我的每月銷售額大約: 我賣的是貨物、勞務,或兩種都有: 請只回答兩題:有沒有跨過使用統一發票的 20 萬元標準、有沒有跨過我這個業別的起徵點。兼營兩種時,若我沒貼兼營公式,就寫「要另看財政部起徵點令第 4 點」,不要自己算。
不是。20 萬元是使用統一發票的銷售額標準。營業稅起徵點較低:114 年 1 月 1 日起,銷售貨物的業別是每月 10 萬元,銷售勞務的業別是每月 5 萬元。人可能免用發票,但銷售額已經超過起徵點,仍要就查定稅額繳納。
財政部說明寫,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 20 萬元者,應開立統一發票,按稅率 5% 課徵營業稅。未達 20 萬、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而免用統一發票者,按 1% 查定課徵。
稅務入口網寫,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設置簡易日記簿。要用統一發票、又不屬於商業會計法範圍的營利事業,帳簿比這個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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